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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邱敏惠 - 校務公告 | 2018-11-13 | 點閱數: 787

1.申請期限:107 年 11 月 22 日(星期四)17 時止。

2.請檢附收據,依收據金額實支實付,有關講義書商收據,買受人處請填寫學生姓名。

3.若學生無法先繳交可通融先附繳費單,待補助金額核發後繳費完畢再將收據補交以利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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