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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陳采琳 - 校務公告 | 2020-01-13 | 點閱數: 1129

其中條文第七條規定

七、學生於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考。但學生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缺考之定期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學校得另行命題,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 因公、喪、病、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之分數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完整規定請參考附加檔案

  • 1090113新舊成績修正對照表.pdf
    1) 1090113新舊成績修正對照表.pdf
  • 1090113臺南市成績修正總說明.pdf
    2) 1090113臺南市成績修正總說明.pdf
  • 1090113臺南市國中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pdf
    3) 1090113臺南市國中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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