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條文第七條規定
七、學生於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考。但學生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缺考之定期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學校得另行命題,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 因公、喪、病、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者,超過部分之分數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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