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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連婉茜 - 校外來函 | 2024-08-12 | 點閱數: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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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土地稅法第 42 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1 條規定辦理。

   二、 113 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及各項減免稅地申請期限至 113 年 9 月 22 日截止(適逢假日,順延至同年月 23 日)。

  • 「113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工礦業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適用特別稅率及各項合於地價稅減免之事宜」.jpg
    1) 「113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工礦業等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適用特別稅率及各項合於地價稅減免之事宜」.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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