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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法令函釋 | 2013-07-31 | 點閱數: 1633

主旨:銓敘部令,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發)占缺訓練

         (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至於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

         仍照原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副本辦理,

          檢附原令影本一份。

  • 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占缺訓練期間不得採計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pdf
    1) 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占缺訓練期間不得採計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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