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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書函,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遺族請領撫慰金及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優先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與其 施行細則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規定,請求權經過5年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主旨:轉知教育部書函,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
遺族請領撫慰金及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優先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與其
施行細則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規定,請求權經過 5 年不行使而當然消滅,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20136162A 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書函影本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