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後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之權益保障,除均依原適
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外,對於不能依原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者,
應依「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規定
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12 月 6 日部退三字第 1023683961 號函轉行政院
102 年 10 月 7 日院授人綜字第 1020051126 號函辦理。
二、另為維護改制行政法人前,已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退休、資遣
、撫慰、撫卹人員及其遺族權益,請參照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改制行政法人模式,由
行政法人辦理是類人員退撫照護事項,並由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支給相關退撫經費。
三、檢附行政院原函及附件影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