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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校外來函 | 2012-09-06 | 點閱數: 1190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修正如下: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十六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
二、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
三、不續聘: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
  • 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第十六條.doc
    1) 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第十六條.doc
  • 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第十六條函.pdf
    2) 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第十六條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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